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问题王群芳上班至2015年2月15日,2月16日至2月28日玄同公司放假,3月1日单位正式上班但2015年3月1日后王群芳未到玄同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故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已从3月1日起解除(二)关于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24583元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月薪6000元,年终固定奖金10000元,年终浮动奖金0-30000元但是,2014年7月7日,双方签订《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约定王群芳基本工资:月薪1.25万元,项目奖金或提成:季度1.25万元,年底另计可以视为双方通过《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对《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约定作出了变更,应以《文案策划是做什么的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确定王群芳的劳动报酬标准玄同公司认为王群芳的月基本工资在2015年1月1日调薪会议后由原来的1.25万元变为1万元,王群芳当天提出离职,后经协商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2月15日解除2月15日玄同公司支付王群芳1月15日到2月15日月基本工资1万元及其他奖金,但调薪未经王群芳同意,且玄同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群芳有主动提出离职并约定2015年2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调薪及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2月15日解除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王群芳上班至2015年2月15日,2月16日至2月28日玄同公司放假,3月1日单位正式上班但3月1日后王群芳未到玄同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已从3月1日起解除故玄同公司应支付王群芳2015年1月15日至2月28日的工资8750元(其中1月15日至2月15日剩余工资文案策划工作目标2500元,2月16日至2月28日工资6250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群芳于2014年5月4日进入玄同公司工作,双方2014年6月10日才签订《劳动合同》,故玄同公司2014年6月4日至6月9日应支付王群芳二倍工资,计4598元【(12500+12500÷3)÷21.75×6】(四)关于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0690元的诉讼请求玄同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至7月2日安排员工在乌镇旅游,11月14日至11月18日重庆旅游,其中7月1日、2日、11月14日、17日、18日均为工作日依据王群芳提交的《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汇总》,其累计工龄为7年2个月,2014年享受年休假天数为3天玄同公司已安排王群芳5天带薪休假旅游,故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文案策划是做什么的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9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66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在2015年3月1日已经解除,3月24日王群芳又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6667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其年终奖3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14年7月7日签订《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对薪资再次进行约定为基本工资每月1.25万元,项目奖金或提成季度1.25万元,年度另计此后王群芳工资一直按照《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发放本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对于薪资做了约定,但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新的薪资方案,视文案策划主要是做什么为对原来的薪资方案的变更,变更后双方一直按照新的薪资方案执行,说明双方对新的薪资方案都认可故王群芳的薪资发放应以《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为标准,《在职员工薪资提成协议》将年终奖定位奖金或提成,需要进行考核,由企业自行发放企业文化手册中也写明:年终奖将根据当年度公司的业绩和你个人的考核成绩来确定玄同公司指出不给予王群芳发放年终奖,是因为其所负责的7个项目,没有完成相应的任务,有关“路劲”的项目根本没有参与负责且客户多次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发放王群芳对自己主张的年终奖3万元的事实,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王群芳要求玄同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3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文案策划是什么工作持(七)关于玄同公司要求王群芳向其返还由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费用2475.07元本院认为,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故王群芳应返还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费用2457.07元(八)关于玄同公司要求王群芳返还因王群芳旷工和迟到应扣而未扣的工资30000元的诉讼请求玄同公司提出王群芳原先有旷工现象,但因人性化考虑未扣除相对应的工资,现要求王群芳一次性返还本应扣除的工资30000元的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王群芳认为玄同公司将《劳动合同》中的2014年修改成2015年,要求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修改是在签订合同当时还是事后修改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王群芳也未文案策划涉及哪些方面能提供未进行相关内容修改的《劳动合同》,故本院对王群芳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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